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廣播電視產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廣播、電視與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法令之擬議及闡釋。
二、廣播、電視人才培育及我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融資、投資之輔導。
三、我國廣播、電視節目國內外行銷之推動及執行。
四、廣播、電視數位化之推動及輔導。
五、廣播、電視節目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
六、廣播、電視獎勵業務之執行。
七、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錄影節目分級、消費者權益及個人資料保護之管理。
八、大陸地區與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頻道節目、錄影節目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發行、播送、觀摩之管理。
九、廣播、電視交流、產業調查及趨勢研究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廣播電視與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