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教育設施及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接管人應按月向主辦機關陳報受強制接管標的設施及營運之狀況。
接管人發現民間機構有違反法令、章程、投資契約或其他相關契約、對接管人所為之處置有妨礙或未配合辦理情事,或有損公共利益之行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