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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學生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申訴人於學生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不
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