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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加派之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應依本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行使職權,免負積欠教職員薪資之連帶給付責任,及學校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經費籌措之改善財務事項責任;就其執行業務範圍內,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依法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