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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加派之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任期如下:
一、加派之董事:自本部以書面所載派任日至該專案輔導學校經免除列為專案輔導學校,或重新組織董事會日止。
二、加派之監察人:自本部以書面所載派任日至該學校法人清算完結,或該專案輔導學校經免除列為專案輔導學校日止。
三、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自本部以書面所載派任日至該學校法人清算完結日止。但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情形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