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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部為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得請專案輔導學校,由校務會議推選董事總數四分之一以上之專任教職員擔任董事建議名單,併同願任董事同意書送本部。
專案輔導學校得優先推選未兼任行政職者,並將推選結果公告周知。
第一項專任教職員有意願擔任董事之人數不足者,本部得以學者專家擔任之。
本部得參考第一項建議名單中選任適當人選,並得酌列候補人選,併同學者專家董事名單,提送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派任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