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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審議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依下列規定聘(派)兼之:
一、機關代表:由本部與所屬機關、法務部及財政部推派。
二、學校法人代表:就各全國性教育團體推薦之代表中遴選。
三、學校教師代表:就各全國性教師團體推薦之代表中遴選。
四、學校學生代表:就各全國性學生團體所推薦之代表中遴選,或自本部組成之相關委員會或審議會,經公開遴選程序之學生委員中遴選。學生獲聘任為委員時,應具有學籍且未休學。
五、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教育專業之專家或學者:就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教育專業領域之人才中遴選。
六、社會公正人士:就素孚眾望之社會公正人士遴選。
前項委員組成應包括本部私立學校諮詢會委員代表;其中第二款至第五款人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審議會於審議前條第二項各款事項時,本部應另行增聘經該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專任教職員及學生各二人擔任委員,不受前二項規定限制;學校經本部限期提出專任教職員及學生委員人選,屆期校務會議未推選者,由學校逕行指定該校委員人選。
前項應增聘之委員,因學校之專任教職員及學生有意願擔任委員之人數不足,未能提出足額委員人選時,本部得免依前項規定聘足。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第一項第一款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委員,不具備其代表之身分時,應予更換。
審議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身分變動或其他原因而出缺或異動時,其補聘(派)兼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