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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組成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本部為學校主管機關時,審議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學校為專案輔導學校之認定及免除。
二、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專案輔導學校不得辦理事項。
三、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令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及停辦之處分。
本部為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時,審議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指派董事及監察人之派任及解任。
二、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學校法人董事會之重新組織。
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核定或令學校法人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