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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 12 條
審議會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為之。
有關機關對於審議、決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時,其代表委員應比照前項辦
理。
審議會委員有迴避事由者,應就該議案全程迴避;就排定於同一會議期日
之議案,應僅就有迴避事由之單一議案迴避之。
第十條第一項委員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
作為全體委員總數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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