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審議大會置總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總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委員一人兼任。
審議大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得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