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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審議大會委員及各分組審議會召集人、副召集人,不得擔任國家教育研究院之課程研究發展會委員及其各相關小組召集人。但國家教育研究院院長,不在此限。
審議大會委員及各分組審議會召集人、副召集人,不得擔任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其他教育相關領域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以下簡稱教育團體)擬訂課程綱要草案之成員。
分組審議會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以外之委員,得擔任國家教育研究院或教育團體擬訂課程綱要草案之成員;其人數,不得超過各分組審議會委員人數之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