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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就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補評估報告審查未通過者,應否准學校之申請;通過者應決議各學校申請之各建教合作機構得招收建教生人數及學校總計得招收建教生人數,並均應將審查結果通知學校。
學校於收受前項准駁結果通知後,其有不服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