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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團置指揮、副指揮、團員,均為聘任,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二、擅長音樂且有特殊演奏能力,未具有音樂科教師資格者,得比照技術
教師規定辦理。但以不超過團員總人數十分之一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