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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鳳凰谷鳥園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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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鳳凰谷鳥園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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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備 考│
├────┼─────────┼────┼──────────┤
│園長 │薦任第十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
│ │ │ │ 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簡│
│ │ │ │ 任第十職等辦理。│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
│ │ │ │ 員任用條例規定聘│
│ │ │ │ 任。 │
├────┼─────────┼────┼──────────┤
│組長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一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職等 │ │ 「甲、中央機關職│
│ │ │ │ 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簡│
│ │ │ │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
│ │ │ │ 職等辦理。 │
│ │ │ │二 保育組及研究組組│
│ │ │ │ 長由副研究員兼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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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研究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
│ │職等 │ │用條例規定聘任。 │
├────┼─────────┼────┼──────────┤
│獸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以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
│ │ │ │理。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六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職等 │ │等。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一 │ │
│ │職等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 │
│ │職等 │ │ │
├────┼─────────┼────┼──────────┤
│人事管理│ │ (一) │由教育部指派所屬機關│
│員 │ │ │薦任組員或科員兼任。│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 │
│ │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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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一八(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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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
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園宜研究採委外經營方式辦理,本制表各職稱出缺不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