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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鳳凰谷鳥園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教育部為普及社會教育,推廣自然生態教育活動暨生物多樣性維護、觀賞
及學術研究,特設國立鳳凰谷鳥園 (以下簡稱本園) 隸屬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