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附表
┌──────────────────────────────┐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館 長│簡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
│ │ │ │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辦理。必要時得比│
│ │ │ │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 │
├────┼───┼───┼─────────────────┤
│副 館 長│簡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
│ │ │ │二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辦理。必要時得由│
│ │ │ │研究員兼任。 │
├────┼───┼───┼─────────────────┤
│主 任│薦任至│六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簡 任│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
│ │ │ │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其中四人必│
│ │ │ │要時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
├────┼───┼───┼─────────────────┤
│研究員或│ │二五 │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之規定│
│副研究員│ │ │聘任。 │
├────┼───┼───┼─────────────────┤
│助理研究│ │二八 │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之規定│
│員或研究│ │ │聘任。 │
│助理 │ │ │ │
├────┼───┼───┼─────────────────┤
│秘 書│薦 任│一 │ │
├────┼───┼───┼─────────────────┤
│技 正│薦 任│四 │ │
├────┼───┼───┼─────────────────┤
│專 員│薦 任│三 │ │
├────┼───┼───┼─────────────────┤
│管 理 師│薦 任│二 │ │
├────┼───┼───┼─────────────────┤
│獸 醫 師│委任或│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薦 任│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委任第五│
│ │ │ │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理。│
├────┼───┼───┼─────────────────┤
│技 士│委任或│一一 │ │
│ │薦 任│ │ │
├────┼───┼───┼─────────────────┤
│組 員│委任或│六 │ │
│ │薦 任│ │ │
├────┼───┼───┼─────────────────┤
│技 佐│委 任│四 │其中二人得列薦任 │
├────┼───┼───┼─────────────────┤
│辦 事 員│委 任│三 │ │
├────┼───┼───┼─────────────────┤
│書 記│委 任│二 │ │
├─┬──┼───┼───┼─────────────────┤
│人│主任│薦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
│事│ │ │ │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
│室│組員│委任或│一 │ │
│ │ │薦 任│ │ │
├─┼──┼───┼───┼─────────────────┤
│會│會計│薦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主任│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
│計│ │ │ │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
│室│組員│委任或│二 │ │
│ │ │薦 任│ │ │
├─┴──┼───┼───┼─────────────────┤
│政風室主│薦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任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
│ │ │ │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合 計│一○四│ │ │
└────┴───┴───┴─────────────────┘
附註:本編制表除聘任人員外,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
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編制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