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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中體育場場地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借用本場所屬各場地者 (以下簡稱借用人) 應於使用日前二星期,以書面
詳細載明借用事由、日期、時間、活動範圍或地點向本場申請,並依規定
繳交費用。
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始得辦理之活動,應另檢附核准或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