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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
等,亦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職
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亦得由研究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