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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文化界人士為委員

前項委員會委員人選,由本會主任委員提經本會委員會會議通過後聘請之
,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均為無給職。各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
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