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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館置組主任四人,室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秘書一人,技正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
職務列薦任第七職至等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
至第八職等;組員九人,技士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
職等,其中組員三人,技士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
事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
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組主任四人之職務,必要時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一人至三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