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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館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研究組:關於歷史文物美術品之蒐集、研究、考訂及出版事項。
二、展覽組:關於歷史文物美術品之陳列、規劃及展覽維護等事項。
三、典藏組:關於歷史文物美術品之保管、建卡、點驗、修護及典藏事項

四、推廣教育組:關於歷史文物美術品之教育推廣及國內外交換巡迴展出
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