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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館置組主任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除總務組主任
外,其餘職務必要時得由編纂兼任;秘書一人,技正一人,分析師一人,
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二人至三
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六人至八人,組員二十八人
至三十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二人,組員十
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四人至六人,助理設計師二人至
四人,助理管理師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
十六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
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館置編纂七人至十五人;編審六人至十人;編輯三十四人至四十人;助
理編輯十三人至十七人,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