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檢查人員對於檢查事項,應負守密責任,檢查後對於受檢機構之業務情形
,除呈報外,不得對外洩漏,或告知受檢機構。但領隊檢查人員得於檢查
期間邀集有關人員,就檢查事項充分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