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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證券業擔任國內外幣計價 ETF 之參與證券商,受理(經紀)或從事(自營)申購或買回國內外幣ETF業務,應於開辦前檢附下列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
一、首次擔任國內外幣計價 ETF 之參與證券商,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一)證交所核發之資格許可函。
(二)該檔外幣計價 ETF 之參與契約。
(三)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簡介、相關外幣資金規劃所涉結匯事項及避險交易)。
二、嗣後擔任國內他檔外幣計價 ETF 之參與證券商,僅須於開辦前備文檢附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文件,函報本行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