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外匯經紀商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外國貨幣經紀商之分公司負責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所列各款情事。
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