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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指定銀行應按月填報左列資料表,於次月十日前送達中央銀行外匯局,並
將有關資料妥為保管以備有關機關稽查:
一、辦理外國信用卡簽帳單收款業務者,應填報「指定銀行辦理外國信用
卡收款業務資料表」 (如附表一) 。
二、承做以外國信用卡借款業務者,應填報「指定銀行辦理以外國信用卡
借款業務資料表」 (如附表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