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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指定銀行經營外國信用卡簽帳單之收款業務,應先備文檢附得向國外收取
簽帳單據款項之資格證明、該信用卡發行量、各國特約商店家數等資料向
中央銀行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