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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發行目
第 6 條
中央銀行發行局及台灣銀行為應業務需要得保留每種版式之偽 (變) 造、
仿造券幣樣張 (枚) ,建卡列管備查 (卡片格式如附件三) ,多餘之偽造
券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局保管,保管期限為五年,逾五年後辦理銷燬,並彙
列銷燬證明表 (格式如附件四) 。
圖表附件:
附件三 截留之偽造新台幣券幣資料卡.PDF
附件四 中央銀行銷燬截留之偽造、變造、仿造新台幣券幣證明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