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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臺幣發行準備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中央銀行就左列人員聘任之,並互選一人為主任委
員。
一、審計部代表一人。
二、財政部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四、中央銀行代表一人。
五、台灣省諮議會代表一人。
六、台灣高等法院代表一人。
七、台灣省農會代表一人。
八、台灣省工業會代表一人。
九、台灣省總工會代表一人。
十、台灣省商業會代表一人。
十一、台北市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前項每一機關或法團有一表決權,其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