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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票據交換所為因應其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降低或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適時通知當事人,通知內容應包含個人資料發生事故之事實、採取之因應措施及所提供之諮詢服務專線。
三、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票據交換所遇有前項事故時,應即以電話通報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受理通報專責人員,並於三十六小時內,依附表格式,以電子郵件傳送本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以電話通報,並即時依附表格式,以電子郵件傳送本行:
一、行政院、立法院或監察院關注之個人資料外洩案件。
二、經媒體顯著披露之個人資料外洩案件,例如經平面媒體全國性版面報導、電子媒體專題討論。
票據交換所應自前項電話通報日之次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以書面方式將發生事故之事實、是否已遭不法利用、當事人權益受損情形及採取之因應措施等事項陳報本行。但有前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於電話通報日之次營業日以書面方式陳報本行。
本行於接獲票據交換所通報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所賦予之職權,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