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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票據交換所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負責本計畫相關程序之規劃、訂定、執行與修訂等任務。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之成員應包括個人資料管理代表及個人資料內評代表。
個人資料管理代表非由總經理擔任時,應定期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執行任務情形向總經理提出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