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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票據交換所應定期確認其所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是否消失,或期限是否屆滿,若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遵守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