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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票據交換所為確認其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確保資料於處理過程中,正確性不受影響。
二、當確認資料有錯誤時,應適時更正。
三、定期檢查資料之正確性。
因可歸責於票據交換所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訂定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對象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