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存戶開戶時以發給每本二十五張限額支票簿一本為限,續領時亦同。但
經常於退票後再予清償票款申請註銷退票紀錄者,續領時應嚴格限制發給
空白支票;其往來情形良好者,續領時得由各營業單位主管核酌放寬發給
二十五張本二本或五十張本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