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係指適用銀行法規定之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支票存款,係指依約定憑存款人簽發支票或劃撥支票,或利用自動化設備委託支付隨時提取之存款。
本辦法所稱儲蓄存款,係指個人或非營利法人,以積蓄資金為目的之活期或定期存款。
本辦法所稱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適用銀行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