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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本行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資遣:
一、因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行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
三、純研究職位(未兼派其他職務者)連續二年以上未提出研究報告或顯無研究成果。
四、不符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形,經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不堪勝任職務。
五、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