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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者,晉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給與二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次辦理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者,不再晉敘薪級,給與二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一次記二大過者,應予免職。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為主要貢獻者,一次記二大功:
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
二、對主辦業務,建立完善制度或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有顯著成效。
三、察舉嚴重不法事件,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澄清吏治,確有卓越貢獻。
四、適時消弭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之發生,或就已發生之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對維護生命、財產或減少損害,確有重大貢獻。
五、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國家或機關增進榮譽,有具體事實。
六、在工作中發明、創造,為國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增進社會重大公益,且未獲得相對報酬或獎金。
七、舉辦或參與大型國際性或重大國家級活動、會議,對增加國庫收入、經濟產值、促進邦交或達成國際合作協議,確有重大貢獻。
前項各款情形不含本行例行性、經常性業務職掌事項。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