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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總綱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本行得對銀行辦理左列各項融通:
一、合格票據之重貼現,其期限:工商票據不得超過九十天;農業票據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
二、短期融通,其期限不得超過十天。
三、擔保放款之再融通,其期限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天。
本行對銀行之重貼現及其他融通,得分別訂定最高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