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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全文 12 條,自一百十三年五月十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取得人為政府管理之退休與保險基金者,於持股計算基準日(以下簡稱基準日),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應於該基準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應行申報事項,並於該基準日起八日內,將該應行申報事項送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由被取得股份之公司於送達日起二日內代為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完成申報及公告。
本辦法所稱基準日係指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