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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經申報生效後,應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指數投資證券上市或上櫃並訂立指數投資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應將上市或上櫃契約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指數投資證券之上市或上櫃、交易及終止上市或上櫃相關事項,應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