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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會計師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應依洗錢及資恐風險與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
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三、由負責人或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第一款事項之執行。
四、備置並定期更新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五、稽核程序。
前項第二款在職訓練之時數、課程認證及報備方式,由本會另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稽核程序應依會計師事務所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與業務規模,以自我審視或內部稽核之方式為之。
第一項制度之執行情形,本會應每年派員抽查,查核方式包括現地及非現地查核,並得委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辦理。
本會或全國聯合會執行前項查核,得命會計師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提示有關帳簿、文件、電子資料檔或其他相關資料。前開資料儲存形式不論係以書面、電子郵件或任何其他形式方式儲存,均應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