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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特別委員會為決議時,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將審議結果與成員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提報董事會。
特別委員會成員應親自出席特別委員會,不得代理出席,其出席之委員意見應明確表示同意或反對,不得棄權。如以視訊參加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特別委員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其議決事項應將成員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
公司應於第一項董事會決議之日起算二日內將董事會之決議及特別委員會之審議結果,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並載明任何持反對意見之董事及特別委員會成員之姓名及其所持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