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公開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受益證券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於提出申報當時已持有被收購受益證券者,其數量、取得成本及提出申報日前六個月內之相關交易紀錄。
二、公開收購人為公司時,其董事、監察人持有被收購受益證券時,亦應一併載明前款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