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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期貨商得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於其營業處所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自營業務。
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之期貨商,以經營期貨自營業務且非由他業兼營者為限。
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應由專責單位辦理,並應依其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內部控制之管理需要,配置適足、適任且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經理人及業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