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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槓桿交易商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應保存足資證明交易事實之紀錄。
槓桿交易商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進行避險者,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槓桿交易商進行避險操作或於計算商品損益、解約或到期結算時,不得損及市場公正價格之形成或客戶之權益。
槓桿交易商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不得有為自身或配合客戶利用本項交易進行併購或不法交易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