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司對於股東申請、撤銷或終止分別行使表決權之相關書表文件及媒體資料,於其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並得以電子媒體形式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