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具有期貨及證券業務員資格之業務人員,得同時辦理期貨交易之受託買賣及第三條所定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