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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期貨商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及場地設備概況。
二、載明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董事會議事錄。
三、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但與前次申請許可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檢具之內部控制制度相同者免附。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五、符合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案件審查表。
七、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