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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於客戶有支應交割款項之資金需求時,應依與客戶約定之動用順序,處理相關運用標的,並將價金撥入證券商現金管理專戶後,為客戶辦理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