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每一期貨信託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向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年度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事業並應予以公告之。
第一項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之申報,應送由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